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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花钱买了别人的树,不能随便砍伐吗? 日前,陇县法院判处擅自砍伐林木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审查

去年4月,被告人张某向村民黄某等3人购买了107棵树。 两个月后,张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聘请民工采伐41棵树,开车到经营采伐木材的木材销售部保管,将部分木材加工成煤矿专用托盘。 陇县公安局新集川森林派出所民警巡逻期间发现大面积树木被砍伐,迅速展开调查。 调查显示,张某采伐林木蓄积16.96立方米。 今年3月26日,陇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木乱伐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日前,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庞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众多,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以乱砍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资源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证资源的有序开采。

“宝鸡陇县:伐林亦有道 持证再上岗”

检察官注意到[/s2/]

检察官李海燕说,在生活中,一个人总是认为砍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但意外没有处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一定量以上的林木是违法行为。 法律允许农村居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屋顶后个体的所有理发林木或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规定采伐。 (宝鸡日报)

汪妍

标题:“宝鸡陇县:伐林亦有道 持证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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