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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蟠龙新区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处理蟠龙新区内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难,根据《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1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蟠龙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和审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法

采取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配置相结合的方法。

方向性集中配置第一处理

在住房难面较广领域的职工及积分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人才引进等专业职工和特定地区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 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相关单位可以代表特定保障群体向蟠龙新区住建局统一申请。

注: 各家庭应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一名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为共同申请人,各家庭只应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蟠龙新区就业无房员工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市区户口的大中专大学毕业生或非市区户口本科以上毕业生,毕业不满5年;

2 .在蟠龙新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 .家庭拥有的汽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不动产等财产的合计金额不超过购买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的40%

4 .本人及其家人在市区没有自己的房子。

蟠龙新区的外出务工者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蟠龙新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

3 .财产准入条件和蟠龙新区就业无房职工。

4 .本人及其家人在市区没有自己的房子。

蟠龙新区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市区户口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

3 .财产准入条件和蟠龙新区就业无房职工。

4 .市区没有住宅或家庭人均平均住宅面积小于18平方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申请人年满35周岁或申请人已成为优待抚恤对象,年事已高。 或者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在已经年了。 申请人的父母去世了,一年了。

公租房分配还有剩余的,可以在市区申请公租房,妥善安置考核合格的新员工、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申请和审查程序

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人员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立社团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町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宅的家庭,必须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申请人。

团体申请

对蟠龙新区内的公司、工业园区和学校等团体,雇佣单位或机关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单位统一代表,可以向蟠龙新区住建局申请。

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属身份证等家属成员的新闻、收入说明、财产说明、住房说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说明材料以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情况的承诺书,并实际填写《蟠龙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监视程序

○社区在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索取函件等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说明材料等,公示申请人名单5天。 符合条件,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报告。

○公司、团体提出申请时,用人单位核实申请资料,将申请人名单在公司所在地公示5天,符合条件且对公示无异议的,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报告。

○蟠龙新区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部门联审、新闻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的新闻进行审查。 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是在蟠龙新区政府网站上公示的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

/ s2/ ]分配管理

蟠龙新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蟠龙新区住建局统一分配。

优先分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人员或家庭:

1.军队扶助优待对象、伤病残退伍军人

2.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

3.城市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优秀的青年志愿者、城市归国华侨家庭。

按照规定入住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蟠龙新区住建局入住通知后15天内,在指定地点选择房间,签订《蟠龙新区保护性住宅租赁合同》

按时选房,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予受理。

只能在自住中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采用住房,只能用于自己居住,不得出租、转借、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当按时全额缴纳租金以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必要费用。

不得自行破坏房屋设施

承租人应当爱护和合理采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房屋。 因采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赔偿。

需要装修的,须经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破坏装修的设施,或者补偿装修费用。

所有权共享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同等条件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90%的产权,并与政府实施产权共享。 在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租金。

房地产经纪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转租、销售等经纪业务。 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 s2/ ]终止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续借申请。 经审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更新租赁合同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搬迁期间,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搬迁期满未拆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 承租人有其他住宅的,蟠龙新区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搬出公共租赁住宅。

未满租赁期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出售公共租赁房屋并予以处罚:

1 .更换出租、转租或者擅自出租的公共租赁房屋的;

2 .变更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宅,拒不恢复原状的;

4 .在公共租赁住宅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搁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6 .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拒绝搬出公共租赁住宅的,蟠龙新区住建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蟠龙新区住建局有权向群众举报涉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龙新区住建局应在租赁期间开展复核工作。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承租人,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拆除公共租赁住房。 腾房源向社会公示后,再次进行分配。

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宅小区由公共租赁住宅的产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的相关规定,为居民服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招聘者承担。

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蟠龙新区住建局对公共租赁住宅小区的严格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时,应当依法及时核实、解决。

(二)公共租赁房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蟠龙新区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文件。

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罚款,登记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文件的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的已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限期撤出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追加缴纳租金 逾期不搬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不得在拆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再次申请。

本办法自去年5月20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金台发行)

:汪妍

标题:“重磅!宝鸡市蟠龙新区公租房最新消息来啦!这些人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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