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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确定了民办中小学教育的收款政策规定、审批流程和退款规定,对收款行为提出了要求。

在策略规定方面

《通知》决定三个项目: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钱项目的学费、服务性的钱(住宿费、伙食费)、代收钱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款(住宿费、伙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学校的收入根据教育培养价格、办学条件、社会负担能力等实施市场调节价格,收入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明确。

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明确后,基本上3年内不能进行调整,收钱基本上实行“新生新方法、旧方法”。

在批准程序方面

《通知》强调了各县(区)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收款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流程和应报告的各种资料和申报时间。

在退款规定方面

确定了学生入学前、入学后因学校原因申请退费的规定和比例,定义了退费时间。

在收款行为方面

对各民办中小学设立擅自收钱项目,对超标准收钱、超范围收钱、不实行收钱公示和cc制度、不执行退费规定等行为,市、县(区)变更,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的收钱行为,保障民办中小学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宝鸡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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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

标题:“宝鸡三部门出手 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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