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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4日电/美通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重要判决,为旷日持久的雷曼布朗商标争议案画上了句号。 法院最终认定爱德华·的雷曼(此前香港法院合法注册股东russell brown和妻子zhou han brown向爱德华·支付14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lehmanbrown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法、法规、政策,从2008年3月开始,russell brown和妻子zhou han brown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均被法院驳回,被认定为与案件无关或没有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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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香港企业股东russell brown和妻子zhou han brown要求中国商标局声称商标lehmanbrown拥有权利。 这个要求被商标局驳回了。 随后,现任中国英国商会主席russell brown及其妻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年3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与lehmanbrown的商标争议案件相比,做出了两个重要裁定(商评字04597号和商评字04598号),lehmanbrown的商标(商标no. 3013120和商标no. 3013121 )为爱德华&

截至年3月1日,russell brown为法定代表人,妻子zhou han brown作为香港企业的授权代表,就争议商标lehmanbrown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在裁定(第04597号和第04598号)中撤销了brown夫妇的请求。 但是,他们很快对比了这两项裁定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所有证据,判决[ ( )一中知行初字第366号],决定根据下述事实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4597号和第04598号的裁定。

没有涉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说明brown夫妇管理的香港雷博企业全部属于争议商标。 brown夫妇管理的香港雷博企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

brown夫妇不服本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岑宏宇、代理审判员焦彦和刘庆辉组成合议庭,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判决,于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以brown夫妇为代表的雷博企业无法说明其对争议商标享有任何抢先特权。 雷博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所有法院均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莱曼博朗的商标仅在房屋有限企业注册,其排他许可被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责任企业采用。

从2003年到现在,lehmanbrown的商标有brown先生、brown先生,他们都是在中国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独资公司或香港有限公司。 在对雷曼兄弟的商标没有任何权利的基础上,russell brown咨询企业继续侵犯房屋有限企业和作为该商标排他性许可采用者的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责任企业都是由5名具有足够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设立的。 根据中国法律,外商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内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民事和刑事责任。 russell brown和他的咨询企业将为这种持续的侵权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

年6月5日,房屋有限企业对比法定代表人russell brown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russell brown的强制救济和赔偿额共计10,000,000元。 此后,原告方希望将理赔赔偿额增加到人民币80,000,000元,这次诉讼成为年内中国法院受理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曼布朗注册商标已在中国商标局合法注册。 该商标全部为房屋有限企业。 该商标的唯一排他性聘用权是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的所有责任企业。 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责任企业,都没有由russell brown、周翰Brown、dickson leung或其他员工全部或经营过。

虽然目前商标权问题已经确定,中国法律系统也做出了不能对其商标上诉的判决,但中国英国商会主席russell brown及其所有咨询企业仍在对其商标进行侵权行为。 中国政府很可能对违反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刑事侦查并提起公诉。 中国政府相关机构对russell brown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以及房屋有限企业于年6月5日提起的民事诉讼,都有可能成为russell brown未来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开端。

法院文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制作的
商评字[]第04597号《关于第120号lehmanbrown商标争议裁断书》
商评字[]第04598号“第121号Lehmm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成的
( )一中知行初字第366号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成的()高行终字第686号行政判决书和()高行终字第690号行政判决书

关于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的全部责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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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LehmanBrown商标争议结局:爱德华.雷曼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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