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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了刑事裁决书。 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唐殿普犯高利贷罪、违法放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数罪和刑罚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具体来说,年8月期间,唐殿普与另一被告人李某共谋,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及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某信用社,采用借贷名称、虚构贷款用途等方法,获得银行贷款2390万元,以每月3%的利息转贷威海港置业有限企业。 经调查,唐殿普、李某从中获得转贷利差8804385.49元。

年4月至6月间,唐殿普、李某共谋,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法,在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获得贷款1600万元,两人以每月5%的利息将这笔贷款转为王某1。 经调查,唐殿普、李某从中获得转贷利差395883元。

也就是说,通过借款、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通过高利贷的方法唐殿普、李某共获得转贷利差920.03万元。

值得观察的是,早在年中,唐殿普就因涉嫌违法贷款罪受到取保候审。 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唐殿普因违法贷款罪、受贿罪被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唐殿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牟利,数额巨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由公诉机关控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

最终,唐殿普因犯高利循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原判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李某犯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925万元。

并追缴唐殿普、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二十万二百六十八元四角九分,追缴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常实赵雅芝)

标题:“本溪市石桥子信用社原主任高利转贷非法获利920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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