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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网站昨天发布的两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显示,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金前海)在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审慎的勤勉义务,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最低收益的情况。 上述情况分别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王海鹏作为中金前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的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深圳证券监督局采取对中金前海发布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在中金前海接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继续履行基金经理职责,全面清理基金财产状况,积极解释投资者和信息表达, 全力做好同样的产品风险处置工作,要求不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处置结束后,及时提交处置报告。

另外,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3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监督局对王海鹏采取发布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监管措施决定后,及时组织企业全面清理企业基金财产状况,积极解释投资者和信息表达,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予以关注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中金前海成立于年9月12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王海鹏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企业是中金前海快速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中金前海快速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是中金资本运营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55%。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企业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企业,03908.hk )的全资子公司。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投资或者约定最低利润,以免损失本金。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发布纠正、监管谈话、发布警告函、公开谴责等行政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券监督局关于采取措施对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

经过审计,你的企业在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过程中,可能没有履行审慎勤勉的义务,约定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上述情况分别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对你企业发出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贵企业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继续履行基金经理职责,全面清理基金财产状况,积极与投资者解释信息表达,全力做好相同的产品风险处置工作,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风险处置结束后,及时向我局

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监督局

年6月1日

深圳证券监督局关于采取措施对王海鹏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王海鹏:

经核查,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金前海或企业)在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审慎的勤勉义务,存在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最低收益的情况。 上述情况分别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中金前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向你出具警告书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组织企业全面清理企业基金财产状况,积极解释投资者和信息表达,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避免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标题:“中金前海私募违法总经理收警示函 为中金企业旗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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