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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管理局网站昨天公布的3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显示,中国投资金融控股(深圳)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投资)在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过程中,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非特定对象推广推荐、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遭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判断、未对自销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估等情况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任文明自年12月25日起至年1月21日、年8月8日止,经国投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相关行为直接负责。 当事人张超自年1月22日至年8月7日经国投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相关行为直接负责。

鉴于经中国投资不得违反私募基金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推荐和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监管底线行为,深圳证券监督局与相关人员有异常的资金往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 认为不得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政策决策中经过国投,与深圳证券监督局官网、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共平台和深圳私募基金新闻服务平台

深圳证券监督局在接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基金经理职责,全面清理审计基金财产状况,积极与投资者解释信息表现,全力处置相同的产品风险,防止新的违法行为发生,整改结束后,及时 拒不配合监管的,如果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纠正或者妥善解决相关风险,将对企业及相关负责人采取惩戒措施。

另外,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券监督局对当事人张超、任文明做出了以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深圳证券监督局官网、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会微信公共平台和深圳私募基金新闻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 并且,张超、任文明在接到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企业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人员,全面清理企业基金财产状况,积极解释投资者和信息表达,履行基金管理人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查处新的违法行为。 拒不配合监管的,如不按照上述要求组织企业整改或妥善解决相关风险,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经国投成立于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任文明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99%。 企业于年1月22日将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由张超变更为任意文明。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结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提交以下基本新闻。

(一)根据第一投资方向和第一投资方向标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合同;。 募集资金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募集证明的,应当提交基金募集证明。 以企业、合作等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三)采取委托管理办法,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书。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管理协议书。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新闻。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民间资金备案材料齐全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民间资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办理民间资金备案手续。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法》、《合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时,受让方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成为受让方后的投资者数量应符合前款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一私募基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3年个体年均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

前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理财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标题:“中经国投深圳私募6宗违法 两任法定代表人遭到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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