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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电(申佳平)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对比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高速发展出现的产品运营管理不规范、误销、违规展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比较有效地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通知》中所说的结构性存款,是指嵌入商业银行吸收的金融衍生产品中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相关或与某一实体的信用状况相关,使存款人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明确风险,不得实施专业地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误导投资者进行销售。

其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推广销售文案全面、客观地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征和产品相关重要事实,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误导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销售。 风险揭示至少应包括以下表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常规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最大风险或损失为突出方式识别,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决定投资决策

此外,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时,其销售文件副本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解、压力测试中的收益波动情况等。

另外,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与本行官网或投资者约定的方法披露结构性存款新闻,如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发票、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新闻披露等。

对此次《通知》的实施,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有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的快速发展,防止不规范结构性存款的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使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恢复到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和票据空转套利,使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从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价格。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引导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比较有效地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抓紧开展自我调查整改,依法遵守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顺利有序快速发展。

据悉,为了保障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通知》采取了设立过渡期和新老分区的政策安排。 过渡时期,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旧产品),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库存产品的整体规模内,有序压缩减少。 对过渡期结束前发行的旧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在到期或兑付后结算。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因特殊原因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领域监管机构同意,作出适当安排妥善解决。

责任:谭洲伟

标题:“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结构型存款 禁止误导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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