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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落地以来,市场普遍关注集体诉讼(即特殊代表人诉讼)的实施。 近日,证监会信息发言人常德鹏表示,社会各界认为财务造假类案件是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要点需要考虑的案件类型。

最近,法院对普通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进展。 市场人士表示,选择财务造假类案件作为特别代表诉讼的主要考虑类型,具有非常探索的意义。 此外,与特别代表诉讼相比,预计今后普通代表诉讼的数量将增加,将涉及更多的律师和法院,其迅速发展也备受关注。

保险机构要深入探索建立

集体诉讼模式

对于特殊代表人诉讼案件的选择,证监会充分听取各级法院、地方政府、律师、专家学者、投资者等的意见,认为以财务造假类案件为要点要考虑的案件类型,特别是违法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可操作性较强等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说,以财务造假类事件为要点进行思考的事件类型,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探索,一个是无论在股市还是债市,财务造假类问题都是最严重和最突出的问题。 二是与其他案件相比,财务造假的受害者更广泛,更容易对公共投资者造成损害,相对简单,与其他方面的问题无关。 三是司法实践较多,最高法于2002年发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保险机构等相关主体已经积累了成熟的经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造假类案件具有造假方法多、庞杂、多种违法行为交错、违法行为恶劣等优势,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实行证券集体诉讼探索阶段,以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可操作性强的案件为要点考虑案件类型,可以为后续实践提供良好的示范和经验积累。

在实践安排中,证监会表示,试点初期投资中心将成为诉讼主体,负责参与代表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负责亏损测算等后台支持工作。 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健全了管理机制,建立了选案决策机制,细化了办案标准,完善了技术体系,聘请了多名公益律师,开展了诉讼模拟培训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人员。

投服中心副总经理黄勇表示,投服中心从社会关注度、投资者反映情况、管辖法院等因素考虑,触摸并排列了20起案件,将部分案件作为特别代表诉讼要点关注案件。

保险基金副总经理葛毅表示,保险基金开展万福生科、海联信、欣泰电气3项先期赔偿,共3.4万人,金额达5.09亿元,赔偿比例在95%以上,高效、便利、低价向投资者进行了损害补偿。 先期赔偿中采用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了通知和赔偿等具体操作,为集体诉讼电子化实施提供了重要参考。

特殊代表人诉讼中最困难的是前沿案件的选择,要考虑投资者和保险机构自身资源的有限性,考虑案件胜诉的概率等,诉讼等后端手续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叶林认为,保险机构的责任是建立集体诉讼的成熟模式,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对特殊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建立法院相继展开

普通代表的诉讼司法实践

特殊代表人诉讼还在积极准备中,但法院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7月31日,最高法发布《证券纠纷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了以前传入加入制的宣布普通代表诉讼和退出制的特别代表的诉讼依据。 《司法解释》落地后,普通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在当地作为法院陆续展开。

9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明确表示,许光挺等4人为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提出诉讼。 9月8日,南京中院诉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起诉原告名单,共计167人。 早在5月8日,南京中院就发布了针对澄星股份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的诉讼登记公告。

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黄伟峰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介绍说,辉丰股份、涉澄星股份等3家上市公司共430人提起诉讼,4家企业投资者诉讼总基准额约为1.16亿元。

除南京中院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试点全国首例公开募集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件近期首次开庭,此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

标题:“集体诉讼首单或锁定财务造假类案件 地做法院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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