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50字,读完约2分钟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布了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4项措施,概述为2项增加。 两个调整,即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自主参与纳税信用评估,增加纳税信用评估前指标的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 调整纳税评估适用规则,调整d类评估保存两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以下是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经营者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年)的通知》(国发〔〕21号),做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若干

一、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可以自主参与纳税信用评估。 本公告所称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是指公司纳税人设立,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新闻确认,会计方法为非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考核后,到年度纳税信用水平不再考核,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从开展年度考核时开始,调整纳税信用考核评分方法中的评分规则。 最近3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新闻时,从100分开始评价的最近3个评价年度没有非经常性指标新闻,从90分开始评价。

三、从开展年度考核时开始,协调税务机关对d类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 对因考核指标得分被评为d类的纳税人,由次年直接保存d类考核调整为考核时加11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年11月30日前调整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予追溯调整。 对直接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考核并保存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定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信用重估(核)申请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考核时审核调整,并根据考核结果为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行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公布)第15条第2款、第32条第7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年第85号、年第31号撰改)第3条第1款、第7条第1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审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信用管理 满足纳税人合理”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6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