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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布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黄金控制办法》)。 其中,细化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流程,要求股权结构简洁、清晰、透明。

司法部立法局局长刘长春二局9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准入决定》围绕金融控股企业准入许可的设定,确定了其中金融控股企业的许可程序。 一是规定设立和变更若干事项批准期限等复印件,《准入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企业设立情况的库存机构,《准入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 《准入决定》允许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流程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黄金控制办法》从源头上规范了金融控股企业的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实现全链条金融风险管理的有力武器。

关于金融控股企业的设立流程,《黄金控制办法》规定,实质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企业设立情况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 经批准的金融控股企业应当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企业许可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名称中应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字样。

孙扬表示,目前各省、市、各行业都有少量具有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名称的企业,但自年11月1日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企业或金融集团拟改名。

针对金融控股企业股权结构要求,《黄金控制办法》规定,金融控股企业股权结构简洁、清晰、透明、法人层面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其控股金融机构不得逆向持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加强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是对金融控股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梳理、更加清晰,及时获取风险新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向持股时,盘林告诉记者,持股一方增加资产一方增加注册资本本身就是一种较大的资产方式,这种方式使资产虚增,本身在合并报告时需要抵消,但如果金融机构单独融资或有其他经营事项,则

因此,规定金融控股企业持有的金融机构不得逆向持有股票,有利于金融控股企业股权结构的明确,实现风险隔离,有利于风险的整体管理。 巨丰投区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企业拥有的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但是,金融机构是属于自身同种或业务扩张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

郭一鸣认为,如果金融控股企业拥有的金融机构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则越来越多的利润输送、关联交易等容易滋生,不利于合理竞争,也不利于金融控股企业的稳定性,监管存在一定困难。

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的金融机构不要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也是为了实现股权结构的扁平化和明确化。 一楼的金融控股企业、一楼的金融机构、二楼的结构清晰,防止金融控股企业玩资金的内部循环。 盘和林表示。 记者包兴安

标题:“央行细化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程序 防范系统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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