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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8-10年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一直是包括自然资源部在内的国务院许多部委积极推进的事业。 从无证到证件齐全,下一步农村三地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无疑是《土地管理法》修鞋落地的重要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一点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历史欠条过多、如一户多宅占面积妇女权益非集体成员占宅基地等现象问题层出不穷,确实权属登记发证进展缓慢。 那么,自然资源部如何根据新规为这些老大难问题的处理提供思路呢?

重点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区分房产证和土地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目前全国所有市、县已完成房地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部分市、县外,实现了房地产登记新停止 据此,各地在登记农村宅基地采矿权及房屋全部权属时必须出具统一的房地产权证明,不再分别出具房屋全部权属证明和宅基地录用权证明。 老百姓熟知的房证和地契两个证件已经合并成一个了。

重点二:权属调查结果可以微信公示

权属调查结果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证明,并以刊登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通知》特别指出,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法将权利人调查结果通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因此,发微信与时俱进成为公示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权属调查结果的合法途径之一。

要点3 :合法的一户以上的住宅可以可靠登记

《通知》中规定,宅基地录用权应当按照一户一户的要求,基本可靠地登记在户上。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批准另行建房分别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计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登记担保权。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采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后建设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实际采用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重点4 :宅基地超占用面积问题逐步解决

农民集体成员未履行批准手续建设宅基地的,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范围从《条例》实施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采用面积切实登记。

2 .从1987年《条例》实施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民集体住宅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解决的结果登记为确定权。

3.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保证基准面积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册和权属证书的附件栏注明

历史上受转让、赠与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据此,可以看出,新增确定法不追溯过去,大体上对未批准宅基地形成的超占有面积问题作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重点五:非农业户籍居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开采权可以依法明确

本农民以外的集体成员为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采用宅基地的,退出原有宅基地,注销登记后,依法明确新建房屋占有的宅基地采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籍居民因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今未扩大的,可以实际采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从1982年《条例》实施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非农业户籍居民因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根据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后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件中注明。 据此可知,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历史上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上面的房屋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可靠登记。

重点6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在城市定居的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当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聘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取消原宅基地聘用权。

农民在城市定居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开采权应当进行确权登记。

标题:“农村登记宅基地确权登记再出新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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