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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柳银保监处罚决定字〔〕7-10号)显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存在违反发卡业务的违法行为。 柳州银保监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邹祥、梁秀梅、周丽妮对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违反发卡业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柳州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8条第(二)款,对邹晓祥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梁秀梅警告并科罚款人民币6万元。 周丽妮警告并科罚款人民币6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是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00%。

天眼查显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9日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耀清。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遵循有关法律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以下是为了惩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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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融水柳银村镇银行开卡业务违法领罚单 大股东柳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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