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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督管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川银保监处罚决定书〔〕2号),中国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企业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企业)有制作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领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以广告费、印刷费、预防费等名义,向某装饰企业支付26件,金额共计24.43万元。 该装饰企业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成8件,共计24.45万元转移至该企业法人代表陈某的陈某收到资金中的24.44万元,分8次转移至配偶吴某。 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8万元转移至国寿财险永川分公司企业综合部经营者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按上述方法收取费用24.43万元,其中5.85万元在检查组入场前自行检查反映,经18.58万元监管检查发现。 这些套期保值费用用于返还国寿财险永川分公司的年业务员垫付的汽车保险手续费用,以及向临时录用者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经理李小莉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如上制作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侵占资金的违法行为负首要指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170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警告李小莉,决定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其他相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应当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若干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上十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以下是为了惩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督管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号)

当事人:中国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分行企业

营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09号城市铭人1栋15-1和15-6

主要负责人:李小莉

当事人:李小莉

身份证号码: 51022919710907****

职务:中国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分行企业经理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巷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永川银行保险分局对中国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分行企业(以下简称国寿财产保险永川分行企业)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依法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并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经调查,国寿财险永川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制作或者记载虚假财务资料侵占资金。 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以广告费、印刷费、预防费等名义,向某装饰企业支付26件,金额共计244326.3元。 该装饰企业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成8份,共转寄244495.2元给该企业法人代表陈某,陈某收到资金中的244424.9元,分8份转移至配偶吴某。 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799元转移至国寿财险永川分公司企业综合部经营者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按上述方法收取费用244326.3元,其中58483.4元在检查组入场前自行检查反映,185842.9元通过监管检查发现。 这些套期保值费用用于返还国寿财险永川分公司的年业务员垫付的汽车保险手续费用,以及向临时录用者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经理李小莉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如上制作或记载虚假财务资料侵占资金的违法行为负首要指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永川支行企业相关情况证明、相关人员调查问卷等证据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分局做出了如下处罚。

标题:“国寿财险永川支企业违法领罚单 记载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