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14字,读完约4分钟

昨天,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责令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企业(简称浙江比特)采取修改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调查,浙江证券监督局发现浙江比特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浙江比特发行管理的比特2号私募基金和比特3号私募基金,从年9月到年3月,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有时会超过200%。

浙江比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理财业务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13号)第四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浙江证券监督局决定采取对浙江比特发行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文件。

浙江证券监督局指出,浙江比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 浙江比特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券监督局提交整改报告。

天眼查显示,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企业成立于年08月04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最大股东为李勇,持股比例为70.00%。 另外,另一股东邹仁花持有30.00%的股份。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利润共享、风险共享、风险与利润匹配的大体情况,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优先份额认购者提供本担保利益安排。 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计入优先级份额利润、提前终止处罚、弥补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的优先级利润、计入风险保证金的补充优先级利润等。

(2)没有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老化后的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结构化设计及相应的风险状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新闻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披露;

(4)股类、混合类结构化理财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理财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理财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透明审计结构化理财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理财计划投资于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老化的后段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不包括结构化或等级字体;

(7)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人理财业务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人理财业务实施监管。 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发布警告函、责令改正、暂停处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负责人发布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认定为不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的分企业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以下是警告句的原文。

关于采取措施对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企业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企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你企业发行管理的比特2号私募基金和比特3号私募基金从年9月至年3月,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过200%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工作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13号)第4条第7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对你企业发布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文件。

你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民间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 你的企业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标题:“浙江比收警示函 两私募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过200%”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