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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

近年来,如何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是否给予学校和老师教育惩戒权,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持续讨论的热点话题,也引起了业界的诸多争论

最近备受瞩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不仅对校园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突发事件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解决等方面做出了确定,还以专业章节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和违法解决制定了详细的规范,在全国首次通过立法对教师

中小学实行出入登记制

据《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全9章74条《条例》确定校园内、校园周边、校外实习、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人身伤害事故的解决以及政府、学校、学生、学生父母等各方面在学校安全中的责任。

《条例》确定,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害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书面告知在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等职责。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进出校园的登记制度,未经学校许可,校外人员和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的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必须建立学生接送制度,由家长或监护人按时接送学生, 学校可以按规定提供管理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人以外的人。 幼儿在幼儿园睡觉时,保育员不得从事与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离开职务等。

在校园周边治安防控方面,《条例》也做出了积极应对,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划定校园周边一定区域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 公安机关要建立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入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 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状况多而复杂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上学时段在校园入口50米内布置警力要点予以遵守。

《条例》还确定应要求学校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解决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幼儿组服药。

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谁负责、如何赔偿,是学校和家长发生纠纷的首要矛盾。 为了比较有效地解决校园纠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合作设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信息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为了减少家庭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条例》还要求建立学生保险机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 其中,公立学校所需经费从公共经费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自筹资金支出。

开展校园巡逻发现欺凌现象后可以报警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日益频发的校园欺凌,广东着力通过立法探索建立防治体制。

《条例》确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范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范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化解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逻,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中小学校还应当设立校园欺凌综合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欺凌综合管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还规定,中小学发现学生私自离校,因联系不知去向的,受到性侵犯、猥亵、社会人士欺凌、其他暴力伤害等的,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在河流、湖沼岸线、堤坝、池塘、水库等处巡逻。

记者关注《条例》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观察到学校必须按规定配备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发现学生明显有自残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语言、情感或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在护理、护理 疑似精神障碍学生有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自残、伤害他人的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送到医疗机构诊断。

不能体罚学生,侮辱学生

给予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吗? 教育惩戒的界限应该如何确定? 《条例》从起草到三审通过,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标题:“广东率先立法确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中小学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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