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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22日发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7日),大有期货有限企业在年2月向湖南证监局报送的高管备案材料中,周磊的大学学历无法核实,周磊本人也承认伪造了该学历系,并在备案新闻中表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企业监管办法》第100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企业监管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证券监督局决定对周磊采取发布警告函的监管措施。

天眼查资料显示,大有期货有限企业原为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企业。 企业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大型专业期货企业,是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 000900 )的全资控股公司。 2008年2月15日,企业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年9月14日,企业获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企业(简称现代投资,000900.sz )的全资持股期货有限企业较大。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于1993年5月28日,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等5家发起人共同出资组建,经湖南长永公路股份有限企业、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企业、现代投资股份有限企业更名。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高级公路的养护维修和收款经营,是湖南省交通系统唯一的上市企业。

《期货企业监管办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与期货企业经营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

(二)期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期货企业控股、参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为期货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判断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提交、提供或者公开的资料、新闻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期货企业监管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企业及其子公司、期货企业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发布警告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周磊发出警告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17日

17日

关于对周磊发布警告函的监督措施的决定

周磊:

调查显示,在大有期货有限企业于年2月向我局报送的高管备案材料中,你的大学学历无法核实,你自己也承认了该学历系的造假,备案新闻中有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向你发出警告函的监督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措施不停止执行。

标题:“大有期货一高管伪造学历收警示函 为现代投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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