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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处罚决定〔〕23号),辽宁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层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年6月至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 )抚顺分企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由李旭实际履行了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年11月至年3月,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由辜德平负责中国生命抚顺市东洲区分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马燕洁是中国生命抚顺分企业的总经理,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马燕洁给予警告,决定并处罚金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是为了惩罚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狱处罚〔〕23号

被处罚的个人姓名:马燕洁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

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身份证210105197306******

所在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职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保协同部总经理(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你是这个违法行为负责人,我局已经告知了你已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明确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年6月至年3月,中国寿险股份有限企业抚顺分企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寿险股份有限企业抚顺市东洲区分公司负责人职责。 年11月至年3月,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由辜德平负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分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述行为有相关党委会议记录纪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证明、会计证明、相关人员调查记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你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的总经理,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金4万元。

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支付代码(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通知)带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某家银行进行支付。 逾期不付款的,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罚款。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标题:“中国人寿抚顺分企业违法领罚单 擅自任命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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