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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媒体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9号)。 经调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涪陵支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年1月至3月,天安财险涪陵分公司业务员黄也将负责销售的保险业挂靠为个人代理人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6.39万元,涉及保单97件,涉及保险费33.07万元。 天安财险涪陵分公司业务员黄也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综上,重庆监管局决定以下处罚: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 10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1条,重庆监管局对天安财险涪陵支企业罚款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监管局警告黄也,决定罚款一万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是中国第一家由公司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企业和国内第四家财产保险企业,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 企业拥有33家分企业(含航运保险中心)、263家地市级中支企业及944家分企业级营业网点,经营区域覆盖除港澳台、西藏、青海、宁夏及内蒙古外的全国主要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企业及其职工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忠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忠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六)故意拟定未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虚构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禁止、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保险业务的开展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非法牟利;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判断机构,从事虚构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通过解约等方法收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法损害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企业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以下是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9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企业(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涪陵支企业)。

营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5号(盐业综合楼)第三层

第一负责人:周耀

当事人:黄也

身份证号码: 50010219940907****

职务:天安财险涪陵支行业务员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乌杨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调查、审理天安财险涪陵支企业涉嫌违法的案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辩意见。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经调查,天安财险涪陵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年1月至3月,天安财险涪陵分公司业务员黄也将负责销售的保险业挂靠为个人代理人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6.39万元,涉及保单97件,涉及保险费33.07万元。

天安财险涪陵分公司业务员黄也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证明、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做出了如下处罚。

标题:“天安财险涪陵支企业违法领罚单 业务员套取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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