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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发布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和银罚字[]1号,说明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违法违规事项, 中央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山西信托处以罚款75.48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19万元。

天眼查消息称,山西信托第一大股东为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90.70%; 第二大股东是太原市海信资产管理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8.30%; 第三大股东是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有其授权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规定保留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规定提交大宗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顾客进行交易或者为用户开设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消息的;

(六)拒绝、阻碍洗钱检查、调查;

(七)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发生洗钱结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种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从事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

以下是全文。

标题:“山西信托两宗违法领罚单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