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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媒体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8号)。 经调查,安诚保险销售有限企业重庆分企业(以下简称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年1月1日至4月20日,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以某财产保险企业1566件直接业务为代理业务收取手续费,涉及签名保险费(不含税) 573.91万元、手续费130.21万元。 上述手续费全部退还给了该财产保险企业的业务员。 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总经理助理石磊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综上所述,重庆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上述利用业务便利而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44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76条,重庆监管局采取了如下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诚保险销售有限企业是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第一家总部设在重庆的全国性财产保险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40.76亿元,现有省级分支机构19家,分支机构261家,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西三角及华北地区等重要经济带。 企业下设全国性独资子公司安诚保险销售有限企业、安澜保险经纪有限企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特征地位或者职业便利和其他非法手段,强制、引导或者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或者保险费。

(三)给予或者承诺保险企业及其职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牟利;

(五)泄露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列举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吊销许可证的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是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处罚决定字〔〕8号)

当事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企业重庆分企业(以下简称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

主要负责人:刘儒林

当事人:石磊

身份证号码: 51021419790518****

职务: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总经理助理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告知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辩意见。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经调查,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年1月1日至4月20日,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以某财产保险企业1566件直接业务为代理业务收取手续费,涉及签名保险费(不含税) 573.91万元、手续费130.21万元。 上述手续费全部退还给了该财产保险企业的业务员。

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总经理助理石磊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证明、调查记录、财务证明、任职文件、指导班子分工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做出了如下处罚。

利用上述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牟利的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我局对安诚销售重庆分企业提出20万元,石磊警告,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支付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同行。 过期后,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加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标题:“安诚保险销售企业重庆违法被罚 为安诚财险全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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