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38字,读完约5分钟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处罚〔〕2号),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以下简称招商信诺辽宁分企业)从年1月至年3月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虚列费用87.66万元,为购买物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辽宁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招商信诺辽宁分企业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另外,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3号),招商信诺辽宁分企业时的总经理刘海燕对企业上述虚列业务招待费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刘海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招商信诺辽宁分企业成立于年12月22日,刘海燕为负责人。 招商信诺成立于2003年8月4日,资本金28亿元人民币,刘建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信诺北美寿险企业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600036.sh )各持股50%。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2月19日发布的《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开业批准》(保监国际〔〕1890号),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被批准设立,刘海燕符合《保险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其他相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应当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若干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以下是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狱处罚〔〕2号
被处罚的公司名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2807室
主要负责人:刘海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虚列费用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查明了你的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年1月至年3月,你公司在业务募集费科目下虚列费用87.66万元,将购买的物品或征收的资金用于内部奖励、内部福利、内部共建、客户保险损失的补偿和由此产生的发票税点的支出。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证书、业务竞赛方案及奖品领取表、退保资料和客户确认书、相关调查记录等证据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支付代码(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通知)陪同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支付。 逾期不付款的,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罚款。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年4月3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狱处罚〔〕3号
被处罚的个人姓名:刘海燕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身份证21010519**********
所在单位名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
职务: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企业辽宁分企业总经理
标题:“招商信诺辽宁分企业违法领罚单 虚列招待费套取资金”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