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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公司加强准入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规范中央企业参股投资,严格要求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投资方向,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采取参股等方式对中央公司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中央公司以参股等多种玩法与各类所有制公司合资合作,为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快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公司资本参与决策不规范、国有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有关人员的要求,中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管的有关规定,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为避免主业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公司投资项目减记名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并结合公司经营快速发展需要,合理明确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 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的参股合作、实际上被称为贷款融资的名股实债方法开展参股合作。

《通知》规定,要加强对股权国有股的管理,重视股权投资收益率。 定期清查参股国有权益,核实参股收益的解体和增减变动等。 合理运用增资、减持、退出等方法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对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出资公司的所有权,要进行价值判断,尽快处置低效无效的,属于战术所有或培育期的,要加强跟踪管理。

相关人士表示,要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控,及时了解参股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时,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对财务结算考核,关联交易占有率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会计年龄长的参股公司,应加强风险排除。 对风险大、经营状况难以把握的股票投资,必须及时退出。 不得向出资公司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款。 严格控制向出资公司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不得超过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记者包兴安

标题:“国资委规范央企参股投资 要求严把主业投资方向 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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