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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季逐渐打开,a股市场开始将越来越多的眼球投入上市公司的业绩。 符合监管两头抓、中间带的监管思路,最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自然是绩效优秀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两大类。 其中,在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市场化的诱惑下,高风险企业退市和暂停上市监管成为投资者热议的话题。

1月15日晚,*st华源宣布暂停上市风险。 由于企业年、连续2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企业股票于年4月30日实施了退市风险预警。 如果公司属于年度审计的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则公司股票有可能被中止上市。 据初步测算,预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0.7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5.9亿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新证券法》公布后,截至1月19日,沪深两市暂停上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其中,一些企业不像*st华源那样幸运扭亏为盈,可能面临停产。

值得注意的是,原证券法第55条和第56条规定的股票停止上市和上市终止规则被新证券法删除,有新证券法第48条新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终止情况的,证券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终止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此,在新证券法未规定暂停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市场上存在疑问,交易所现行的停止上市业务规则是否仍然适用。

许多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认为,新《证券法》不再具体规定退市相关内容,充分表明要根据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安排规章制定,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 从法治供给方面支持一线监管部门制定规章,无异于全面进行登记制改革。 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目前的上市停牌等退市业务规则已经失效。 各市场主体仍要按照现领域的业务规则执行退市事业,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出台后,取消了对退市的具体要求,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为推进沪深交易所退市制度改革开辟了空间。 预计沪深交易所将根据新《证券法》加快退市制度优化,尽快制定适应市场和新《证券法》要求的退市新规。 但是,考虑到制度改革难以一蹴而就,问题的意义在于在新规则出台之前,现行规则将继续适用。

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到,1月16日至17日,年证监会系统实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总结了年第一员工,分析了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快速发展面临的形势,研究了引进年的要点任务。 会议强调,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 也就是说,监管工作的重点已经包括了退市标准的优化。

一位法学教授说,新证券法废除了暂停上市的规则,指明了未来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从目前的修法态度来看,未来上市中止的具体情况等直接交给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决定。 因此,暂停上市,将来是否废止,具体适用情况等事项也必须由证券交易所的商业规则决定。 目前,沪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尚未变更的情况下,以暂停上市情况为触发的企业仍需适用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解决。

另外,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合伙人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此次《证券法》的编纂,将取消原有的关于上市停牌情况的条文表述,不再对上市停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予以解决。 证券交易所现行上市规则规定了应当暂停上市的情况,上市公司触及后也适用现行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换句话说,在交易所新的退市业务规则出台之前,交易所现行的停止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仍然有效,以相关规则情况为触发的股票依照规则停止上市或终止上市。 对a股市场监管来说,维持政策的连贯性、预期性也明显是对市场恐惧、对法治恐惧的体现。 记者张寇

标题:“新《证券法》下退市规则怎么适用 专家:新规发布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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