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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举报、投诉、信访几个事项的分类解决工作,进一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解决工作,银保监会近期印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自每年3月1日起施行。 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各项合理建议。 《办法》共二十四条,首先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上是大体、举报请求、管辖、受理条件、不受理情况、举报解决程序、举报人义务等复印件。 主要包括: 一是确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举报解决工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等级责任大体情况,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举报事项。 三是确定对举报的管辖,要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 四、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机制。 五是确定受理和不受理的条件。 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受理:举报部分事项属于本机构监管职责范围。 有特定举报人所在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说明材料。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受理举报,由举报人在解决期间再次举报,举报复印件没有新事实、说明资料已经提交的举报,由举报人再次举报,举报复印件没有新事实、说明资料或者依据法律 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经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解决的,或者已经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方法发现并依法解决的。 已经依法需要其他国家机关解决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 六、确定了接到通报后的审查、受理、移交和答复的期限。 七、对举报人提出义务要求,举报依法求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建立了解决事业的年度报告制度和通报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制度。 被举报人包括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的其他主体、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银行领域的业务、保险业务、涉嫌非法设立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记者张寇

标题:“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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