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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 ( lpr )的4倍为基准,明确民间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原《规定》的24%和34 %。

例如,以8月20日新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此前的24%和36%相比大幅下降。

贺荣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大、边界模糊等。 今年以来,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融资价格过高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进综合融资价格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查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司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

一是尊重当事人的决策,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使民间借贷利率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三是认真执行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贺小荣介绍。

贺荣说,必须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而且有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是,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充分的信用、信用供给不足、资金供求紧张关系加剧。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为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有可能更加活跃。 弥补法律风险的价格,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是在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最大公约数,因为更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记者刘萌

标题:“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撰改为4倍LPR 符合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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