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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领导安排融资员向不符合融资条件的公司进行融资,融资员应该如何选择? 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7月1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并作出答复。

判决书称,2005年,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企业(简称立晋冶金)因扩大规模,由时任唐河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金鑫分社主任郭某商谈办理贷款,郭某将立晋冶金办理贷款的任务交给该公司贷款人张某和李某东办理。 3人即使知道立晋冶金不符合贷款条件,也同意立晋冶金借他人名义进行贷款。 但是,张某在处理完部分贷款后,申请撤出,其余贷款全部由李某东处理。

在这件事上,李某东和张某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决定了他们人生轨迹的差异。

张某退出后,李某东越来越严格,不仅用立晋冶金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还用其他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冒名办理贷款用于立晋冶金。

2005年至年间,李某东违约向立晋冶金发放贷款1022.3万元。 而且,该案后期,李某东向多人违法办理贷款共计返还120.4万元。

年,李某东违法发生坏账事件,同年6月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年6月,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东案,明确立晋冶金已经归还所有款项,但其余违法贷款仍未归还90.1万元。

唐河县法院认为,李旭东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东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标题:“领导要求违法放贷怎么做?唐河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一名信贷员退出,另一名信贷员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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