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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贯彻部署,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

《规定》的第一个副本包括:第一,执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额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的汇出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二是实行外汇一体化管理,使合格投资者能够自主选择汇入资金的货币和时机。 三、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登记表等资料要求,以纳税承诺书代替。 四、取消管理人数限制,允许单一合格投资者委托多个国内管理人员,实施主要报告员制度。 五是完全合格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件后的监管。

新实施后,关于海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中央银行对只具备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发布公告称,以原qfii管理者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注册。 如有调整,应当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对已具备qfii和r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新增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管理人员为主报告员,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的投资者应当协助新的主报告员进行与其他管理者之间的报刊提交等联络工作。 相关登记无需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以选择将登记所需的资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另外,新增实施后,只有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引进人民币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或者只有r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引进外汇开展国内证券期货投资的,不需要重复申请新产品或业务代码,管理人员沿用该合格投资者现有的产品或业务代码, 对于具有qfii和rqfii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代码的采用将沿用以往的方法。 记者刘琪

标题:“央行: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额度限制 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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