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56字,读完约4分钟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处罚〔〕2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 )抚顺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聘用未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作为中国生命抚顺市东洲区分公司企业的实际负责人

年6月至年3月,中国人寿抚顺分企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分行企业负责人职责。

二、虚列代理人及归集代理人佣金二次分配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年1~5月,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将支付徐达等代理人177.72万元业务(对应佣金41.43万元),挂靠**等虚假代理人的名义。 此外,许达等真正的代理人占各自保险费收入的10%,共计25.50万元的佣金通过转账或现金方法交给团险部内勤工作人员用于账外录用。

尹尧鹏是中国人寿副总经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总经理),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是为了惩罚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狱处罚〔〕20号

被处罚的个人姓名:尹尧鹏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

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身份证210402196402****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副总经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层、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等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你是这个违法行为负责人,我局已经告知了你已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在审理结束了。

明确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聘用未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分行企业的实际负责人

年6月至年3月,中国寿险股份有限企业抚顺分企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寿险股份有限企业抚顺市东洲区分公司负责人职责。

2、虚列代理人及归集代理人佣金二次分配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年1-5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支付徐达等代理人1,777,200元业务(对应佣金414,300元),挂靠**等虚假代理人的名义。 此外,许达等真正的代理人按各自保险费收入的10%比例,共计255,000元的佣金通过转账或现金方法提交给团险部内勤工作人员用于账外录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证明、会计证明、资金录用说明资料、相关人员调查记录、工作文件等证据资料。

上述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你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的总经理,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五万元。

上述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你是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企业副总经理,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金7万元。

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支付代码(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通知)带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某家银行进行支付。 逾期不付款的,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罚款。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标题:“中国人寿抚顺分企业2宗违法副总领罚单 财务数据不真实”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