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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信托企业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77条,此次修订要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信托企业行政许可准入标准的确定,加强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二、实行进一步的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企业10亿美元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简化申请材料。

四是加强监管方向,匹配领域快速发展实际,鼓励信托企业开展本源业务,吸引信托企业完整的企业管理,促进信托业转型快速发展。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比较有效的年版《中国银监会信托企业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办法)相比,基本框架不变,为7章,但此次修订有不少看点。

要点1 :放宽海外股东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海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企业出资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基本在10亿美元以上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企业应具备的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大体上出现了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 因为我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调整也与现有的政策相一致。

重点2 :严格要求国内非金融公司的股东资格

在放宽海外股东要求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还在机构中设立了部分,对国内非金融公司作为信托企业出资人的资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基于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连续收益,《征求意见稿》对国内非金融机构,如取得控制权,并顺应最近三个财政年度连续收益的要求。 在净资产占所有资产30%以上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国内非金融机构,如取得支配权,年末分配的净资产增加了所有资产40%以上的要求。

另外,国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新增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含此次投资额)。 取得支配权时,权益性投资的余额必须在净资产的40% (包括此次投资额)以下,是国务院规定的投资企业和控股企业除外的要求。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5年内不质押所持信托企业的股权,以及约定以股权及其受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条款中删除5年期限,承诺期实际为永久。

对出资人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行为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作了增加或修改,并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同意的表述。

重点3 :业务范围的调整

《意见征稿》在第五章中调整了新业务范围和新业务品种的确定,信托企业可以申请开设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公司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海外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

与年的方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信托企业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信托企业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规定,但仍保存了上市融资的规定,增加了信托企业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托企业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企业以其固有资产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票、上市公司可以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投资的其他股票的投资业务,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以固有资产投资金融类企业的股票和上市公司的流通股

的个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企业在信托计划项下将资金授予未上市企业的所有权、上市企业限制流通股销售或者允许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重点四: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确定规定

对比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确定要求。

1、不得投资相关人员。 但是,按规定事先报告,进行新闻披露的除外。

2、受到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公司,不得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

3、持有被投资公司不得超过5年。

另外,《征求意见稿》确定,信托企业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固有资产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年末净资产的20%。 银行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重点五: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标题:“银保监会放大招!22万亿资管领域迎重磅新规,八大重点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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