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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全面实施。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经过多年修订,其中新设新闻披露专章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从具体拷贝来看,新证券法在加强新闻披露要求、确定董监的高责任方面,比旧证券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与旧版的不同之处在于,新证券法重新定义了新闻披露主体,将旧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变更为新闻披露义务人。

华辉创富投资总经理袁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规定,新闻披露义务人的提法是扩大新闻披露主体范围,除过去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外,大股东、收购人等其他相关主体的新闻披露责任不确定、监管不到位的弊端,与信用披露的各个方面均为全

并且,这将推动上市公司在新闻披露工作中,各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加诚信。 通过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的新闻披露为注册制提供保护和护卫。

在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划分中,与旧版本相比,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新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书面确认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公开。 发行人不公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公开。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加强上市公司新闻披露文案要求,强化和规范董监高在征信方面的行为、义务和责任。

袁华明认为,这有助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新闻披露工作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特别是均衡的作用,也为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新证券法第82条新增的这些调整,将吸引上市公司董监高,参与新闻披露工作,平衡,减少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明显提高的处罚力度,推动上市公司新闻披露工作质量的提高。 袁华明说。

另外,对上市公司的新闻披露工作,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增加了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未履行约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袁华明表示,对上市公司高管重新规定空话、炒股股价问题将形成更强的威慑力量。

资本市场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单纯依赖法律法规决定抑制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 包括董监高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信众主体参与监管,有望平衡部分违法信众行为,减少其发生几率,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措施的推行和大力执行,减少相关违法行为,比较有效地改善市场环境。 袁华明说。

关于新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新闻披露工作中的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胡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确定了上市公司董监高,新闻披露工作中的权责划分优化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助于上市公司报纸透明化,未来证券市场快速发展。 此外,上市公司新闻透明化,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见习记者李正

标题:“进一步强化新闻披露 对企业高管说空话炒股价形成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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