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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发生的基础。 防范支付行业的金融风险是不遵守系统性金融风险基础的重要一环。 近期,为了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为

去年6月,为了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央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奠定了基础。

央行指出,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高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多、多样,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着新的要求。 从总体上看,为了适应市场快速发展、对外开放和加强监管的需要,有必要加快制定《条例》,提高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水平,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持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与年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条例》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比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前存在的自行清算的风险,《条例》规定,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商业银行之间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清算机构解决。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清算业务。 中国银行领域协会研究部副主任王丽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有以下想法。

从《条例》的具体文案来看,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 例如第11条(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表明,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同一法人不得拥有两个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的股权。 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小花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支持向证券日报记者提出,大公司收购第三方支付牌照要求更高。 由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家以上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因此,收购越来越多的支付牌照以补充短板,预计未来巨头在选择收购时将关注牌照的展示业范围、展示业地域等核心因素。

《条例》中最受市场关注的莫过于加强反垄断监管。 《条例》第54条(公平竞争要求)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等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签订合同等措施进行预警。 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状况认定)规定,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达到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市场份额二分之一等情况时,人民银行可以委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支付清算协会的报告,全年客户最常用的移动支付产品为微信支付、支付宝( Alipay )和快速通道,分别占92.7%、91.0%和74.9% 此外,艾瑞咨询报告显示,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支付宝( Alipay )达到55.6%,居首位,财付通38.8%,居第二位,两者合计占90%以上的市场份额。

但是,根据央行公布的全年第三季度支付系统运行总体情况,2009年第三季度,银行共解决电子支付业务649.77亿件,金额为696.44万亿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共解决网络支付业务2345.00亿件,金额为78.96万亿元 虽然交易件数处于领先地位,但从交易规模来看,非银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约占10%。

中信证券研究报告称,目前非银行支付机构请审查是否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因此,《条例》的出台越来越着眼于长远,短期内实质上引起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实施监管措施的平台。 但是,措施出台后本身赋予了央行前所未有的监管权力,包含着确定的政策风向和威慑力量。 记者刘琪

标题:“央行发文细化支付行业反垄断监管 促进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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