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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媒体发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晋银保监处罚决定字〔〕5号),建设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查不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八条,山西银保监局对该分行罚款三十万元。 责令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管规定的,银领域监管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罚单原文如下。

标题:“建设银行太原一支行违法领罚单 办保理业务审查不严”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