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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之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专门制定司法文件后,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表了《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通过10条措施保障创业板改革和试点制,顺利推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说,新闻披露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因此,新闻披露文案是否全面、充分,对新闻披露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有力的处罚措施,以及投资者受到欺诈后,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更有效的执行等,都是登记制能否成功的关键。 根据这一立场,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表了科学创板、创业板的相关司法保障意见,特别是结合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相关内容具有对比完整性,总体上从法律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改革。

《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到,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政策对注册制改革的保障作用,此次《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必须定稿并全面参照落实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相关案件时,应当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适用。 没有规定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科创板相关案件时也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适用。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创业板与科创板自身定位的不同,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相比,《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值得继承和借鉴,而且有所不同。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最大的优势是存量与增量并存,因此《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要求法院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中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创业板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规则,仔细判断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并依法

事实上,作为深化资本市场的重量级改革,无论是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还是今年积极稳妥地推行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注册制无疑都是比较核心的文案。 结合此次《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规定的相互适用大致可以看出来,被誉为行业内最大的亮点。

何海锋说,《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在以下六个方面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相矛盾:一是试点集中管辖,二是推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充分尊重完全证券示范判决机制,五是落实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六是严格刑事责任

该复印件中,在试点集中管辖方面,《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和《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对具体负责的法院确定了提名。

樊健表示,科创板和创业板确定了提出的考试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还将推动相关法院通过大量案件提高审判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促进专业性的提高。

而且,在推进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两者略有不同。

何海锋在去年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中举例说,充分利用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做出具体制度安排,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构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进行了重要探索。 但是,在今年新证券法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后,《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要点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各项程序安排。 例如,依法加强新闻与证券交易登记数据的对接,支持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赔偿金的发放等,提高事件的效率。

从总体上看,《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但目前市场上关于科创板的纠纷实际上并不多见。 何海锋表示,统一的司法保障意见能为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持续高效运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法院司法审判规则的统一,为市场参与者依法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合法权益保护提供确定的指导。 记者杜雨萌

标题:“创业板改革司法保障意见在六大方面与科创板一脉相承又稍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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