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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同时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法》和《保险资金参与期货交易规定》。 新增确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者规避风险为目的。

最新发布的《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有17条,第一个副本是确定参与目的和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二、确定保险资金参与方法,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三是规定合同限额的销售和购买,控制杠杆比例,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加强运营、技术、合规风险管理。 五是确定有关监管和报告的若干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法”从以往的第36条增加到了第37条。 的复印件包括:一是确定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取消期限;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方向,根据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设定保险企业委托参与和自身参与的要求;三是 四是严格管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调整复印件包括套期调整、销售及认购合同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二是确定合同责任约定,委托投资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或者指导中载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评估方法、新闻披露、风险管理、责任负担等事项。 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必须每半年报告一次申购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规则还确定了保险资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用于投机目的。

银保监会参与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风险对冲的工具,有助于保险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并且,《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法》、《保险资金参与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监管口径,完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监管监管体系,扩大保险机构选择权,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风险

一步,银保监会有序推进保险机制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并不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新闻体系,进行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记者张寇

标题:“险资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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