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3字,读完约3分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察局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4号),东方汇金期货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方汇金期货)从年1月至3月净资本低于预警标准,2月至3月底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金总额的比例警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吉林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发放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东方汇金期货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1.5亿元,邓江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3.80%。 东方汇金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专业型金融公司,企业目前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资格,主要有商品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 企业依托汇丰国际投资有限企业和世贸能源集团(香港)有限企业的资源特点,建立了长期的战术伙伴关系。

《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企业必须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风险监测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达标。

根据《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风险预警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期货企业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进方案,定期书面报告监管指标改进情况;

(二)要求期货企业作出重大业务决定的,应当提前至少5项业务向居住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临时报告,证明相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要求期货企业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企业未能比较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布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东方汇金期货有限企业发布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鉴决〔〕4号

东方汇款期货有限公司:

调查显示,你企业年1月-3月净资本持续低于预警标准,2-3月底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金比例低于预警标准,且未按照《东方汇源期货有限企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执行相关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对你企业发布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的企业要加强净资本和保证金的管理,加强风险监管指标的监控,完善完整的净资本补充机制,比较有效地落实,确保业务规模和风险承担能力一致。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标题:“东方汇金期货违规收警示函 净资本持续低于预警标准”

地址:http://www.bjyccs.com.cn/bjsy/7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