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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闫雨昕) 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规范化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作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出具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产品定义、投资范围、流动性管理、评估计算等具体监管要求,确定了过渡期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规则总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的监管标准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期保值。

厘正、减名单

《通知》中确定了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必须投资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另外,《通知》中也列有负面清单,不得投资股票的可转换债券、以可转换债券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除进入最终利率调整期外,信用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机构。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对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同一机构投资的金融机构、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主体评估由aaa机构发行的金融机构以及所有现金管理类产品对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债券等分别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还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生存期不得超过240天。 强调了投资者分散的程度:对单个投资者有50%以上份额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销售文件充分披露和标示,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 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长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关于《通知》是否影响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必须首先统一标准。 在《通知》公布之前,各银行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不同。 另外,由于这类产品流动性高的特点,其自身的收益期望值不高,因此有必要从长期的趋势来判断收益状况。

加强巨额回购管制

年7月发布补充通知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迅速增加。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

与货币市场基金一样,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天购买回购,容易引起大规模集中回购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较强。

现金管理类产品回购管理中,《通知》的要求比资产管理的新增及其补充通知更为具体。

《通知》要求仔细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对要求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的产品回购,加强巨额回购的管理,与具体情况相比,要求采取强制回购费用、延期部分回购申请或延期回购金支付等措施。

另外,《通知》要求加强销售管理。 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必须加强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充分披露新闻,明确风险,承诺确保推广或本保证利润,推广夸大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利润或历史业绩,或单方面

促进顺利过渡

在过渡期安排中,《通知》确定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年底止。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将充分考虑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经营及其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促进相关业务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对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库存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必须按照理财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的要求实施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不得重新发行或者继续存在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一方面表示,将比照银行和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的发行,实现新产品的有序联系。 另一方面,督促银行安全有序地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旧产品纳入理财工作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用多种玩法有序的压降库存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当被问到此次征稿是否会导致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期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银行理财业务转型不认为需要依赖现金管理类产品。 从资源管理领域来看,我们非常鼓励商业银行对其资源管理产品进行科学定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快速发展、设计、发行期长、流动性和风险收益两大产品,上述负责人认为现金管理类作为一揽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规范和调整是银行理财工作的变革。

责任:谭洲伟

标题:“理财又一新规出台 确定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类关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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